
度、责任边界及因果关系,法院酌定其按照实际损失的10%承担赔偿责任,对应赔偿金额约71.21万元。 案件审理中,金融街证券上诉辩称,陈某并非合格投资者,还与基金实控人存在不当往来及串通行为,主张减免赔偿责任。 对此,上海金融法院驳回该诉求,明确基金管理人借新发基金兑付旧产品的行为持续扩大损失,核心风险源于券商托管履职疏漏,不属于合格投资者自主识别范畴,投资亏损与投资者资质无直接因果,券商不能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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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3:05:33